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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为儿子儿媳买房出资究竟为赠与还是借款?
发布时间:2020-06-19 10:19: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70 ℃

一位母亲在儿子结婚后,为儿子和儿媳买房出资,儿子也和母亲签订了借条,在儿子和儿媳离婚后,儿子儿媳认为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着债务,母亲无奈之下,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院,那么这笔出资究竟是赠与呢还是借款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父母和子女的金钱往来不能一概的以赠与视之,要结合证据和事实来认定。

婆婆为儿子儿媳买房出资究竟为赠与还是借款?

被告王某和胡某于2013年9月25日结婚,2015年由于二人买房差首付款和装修款,原告吕某即被告王某的母亲代二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和装修款。购买房屋登记在王某和胡某名下,2019年7月24日,二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胡某所有,并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债务。现吕某举示了王某个人在款项支付后出具给吕某的落款为2015年2月12日的首付款170000元借条一张和落款为2015年9月25日的装修款150000元借条一张,以及案外人代原告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记录、原告支付装修款和购买装修材料的收条、定货单等,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20000元。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代儿子和前儿媳支付的房款和装修款的行为系借款,而被告前儿媳认为系赠与,双方对此争执不休。审判人员对此分歧也比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是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应当认定为对被告双方的赠与。原告在代二被告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时并没有借款的意思,王某与原告系母子关系,王某个人在事后补的借条证明力弱,而且王某与胡某的离婚协议中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债务。同时,借条载明的金额没有款项支付的证据,应认定借贷关系不存在,故原告出资的行为系赠与。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借款。事后补的借条不影响借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先支付款项后出具借条的情况。原告现已举示借条和原告的出资是用于二被告购买房屋和装修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确认双方没有债务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被告认为原告的出资系赠与,其应当承担证明为赠与的举证责任。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吕某为王某和胡某购房出资,在没有明确指出该出资只是赠与给王某一方的情况下,该出资应当视为是对王某和胡某双方的出资,但是本案中存在着王某和吕某签订的借条,因此若简单地根据司法解释来认定该笔出资属于赠与,则对原告吕某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虽然只有其一人签名,并且金额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原告已经证明了这笔借款是用于被告夫妻房屋购买和装修,二被告也认可了原告的出资事实,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都对原告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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