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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一方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0-02-01 14:01: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0 ℃

结婚后,父母帮忙买了一辆车,但是没告诉自己儿媳,离婚后男方认为是父母送给自己的,拒绝归还!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财产应该让另一方知晓,否则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一方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化名)与小威(化名)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次年1月就登记领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且矛盾不断升级,后因言语不合以吵架告终。小威觉得婚姻已到尽头,遂起诉离婚。
小明则认为,小威婚前承诺购买套房、车及首饰,但婚后只购买了车及首饰,套房没有购买,且现在小威又声称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他个人的。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根本不知道《汽车赠与合同》的详情,认为小威是在撒谎。
小威则主张,其父母与其签订的《汽车赠与合同》第四条载明:“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小威)已婚。根据甲方(小威父母)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小明),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机动车所有权,甲方有权回收此机动车所有权”,故该小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小车现在不受其控制,而由其父母控制。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小威与小明未能积极沟通,寻求妥善方法解决矛盾,且分居时间较长,经调解无效依法准许离婚。对于小车,是双方结婚后小威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小威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视为赠送给小威夫妇的共同财产。小威父母明知小威已结婚,却没有将签订了《汽车赠与合同》言明该汽车只赠送给小威的事实让小明知晓,存在瑕疵,且该《汽车赠与合同》只能约束小威及其父母,对小明没有约束力。故小威主张小车只赠送给其本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该小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之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沪律网提示:对于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的财产一般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应该将赠与合同言明,让夫妻另一方知晓,否则隐瞒的结果存在瑕疵,不能对夫妻另一方产生拘束力。固本案中小明不知晓赠与实施,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最终小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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