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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为遗产继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20-01-29 23:29: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4 ℃

前不久,东阳市公证处成功调解了一起婆婆和儿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强调到,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债务,要想不承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就需要放弃继承权,不存在只继承遗产而不用清偿债务的情况。

婆媳为遗产继承起纠纷

家住东阳的刘某生前在外从事建筑工作,在东阳市内和全国各地有多处不动产,同时在多个银行有抵押贷款,并有一些民间借贷债务。去年,刘某出差时因意外事故死亡。刘某的遗产较多,价值较大,刘某的妻子张某与刘某的母亲王某为如何分配遗产发生争执,导致刘某名下的财产不能顺利办理继承手续。而刘某的债权人已上门找到张某和王某,催促他们偿还债务。最后,双方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向刘某的母亲作出解释:“作为母亲的你,对刘某的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你的儿媳、孙子女原则上与你一样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同时,公证员告知双方:继承后要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刘某的债务,鉴于刘某生前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金额较大,因此每人可继承的实际遗产价值并没有表面上看到的那么多。公证员还告知张某和王某,不动产的继承公证手续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因刘某的不动产分散在全国各地,因此需要前往多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如不能亲自前往,还需办理委托公证或者声明公证。

听了公证员的详细解答后,刘某母亲决定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随后,张某在本地和外地顺利地办理了继承手续,处理好了刘某的债务,同时拿出了一笔钱作为王某的养老生活保障,双方的关系得到了缓解。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母亲和配偶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刘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刘某的遗产应当由母亲王某和妻子张某共同法定继承,但是若两人共同继承了遗产,那么两人也都需要承担刘某生前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沪律网指出:我国的继承制度是全部继承,即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且还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同时我国的继承制度又是有限继承,即继承人只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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