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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问题导致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9-10-25 22:25: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9 ℃

在任何的诉讼中,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证据是进行诉讼的基础。云南省的石屏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经承办法官反复引导双方围绕证据分析说理,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从开始的互不让步,到最终的心服口服,涉案款项也当庭履行完毕,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离婚诉讼中涉及债务纠纷的,一定要严格地审查债务,区分好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以及债务的具体款项等。

因债务问题导致离婚纠纷

苏某与杨某系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家庭主要财产有房屋、车库和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庭审时,双方均表示存在大量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对债务问题争执较大,互不认可债务,始终无法对债务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考虑到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应当充分利用调解方法,妥善化解纠纷。承办人通过认真分析案件后,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对双方提交的每一份证据,深入地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分析,双方当事人确认了该案的法律事实。基于此,法官指出,证据不能证实的债务,法庭将不予处理,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思想疏导。通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且协议约定的款项12万余元,均在调解达成之日一次性履行完毕。值得关注的是,履行款项中,有一笔金额为3.6万元的债务,曾系双方向杨某姐姐所借,因债权人身患残疾,无法到法院领款,法官考虑到为彻底了结双方之间的纠纷,便与原、被告一同前往债权人家中,将款项进行兑付。至此,一件原本争议较大的纠纷,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得以平息,充分保护了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离婚时,男女双方不仅要将财产进行分割,而且还要对债务进行分割,这里的债务限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需要区分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存在证据不能证实的债务,如果未审查债务的具体情况就冒然离婚,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认定婚内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关键在于:债务的形成是否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是否为家庭生活和生产之由产生。在这其中,就存在夫妻双方的举证责任的问题,不过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将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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