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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侄子尽到赡养义务,也可继承叔伯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9-10-24 23:24: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89 ℃

    在法定继承的案件中,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分割遗产呢?上海继承律师解释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范围、扶养关系和扶养程度等进行认定,充分考量继承人以外的人参与分割遗产的权利,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侄子尽到赡养义务,也可继承叔伯的遗产

    近日,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五位侄子履行了赡养义务,也可以继承叔伯的遗产。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生前刘某主要由五位侄子赡养,2012年刘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五位堂兄弟,即刘某的五位侄子,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五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认可,认为王某主张房屋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刘某的生女,自幼随母亲改嫁,是刘某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生前主要由五被告赡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即墨法院依法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所留涉案房屋50%的份额归王某继承所有,50%的份额归五被告继承所有。关于王某主张排除妨害、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王某虽然是刘某的生女,但是自幼随母亲改嫁后,对刘某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反而是五被告尽到了大部分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各享有遗产的一半份额均衡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沪律网指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扶养的义务,当其没有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时,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减少。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酌情让其享有一定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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