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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情形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9-10-21 22:21: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9 ℃

一对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后就各自外出打工,很快两人的夫妻感情就破裂了,决定离婚。男方为结婚而给付了70万左右的彩礼,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男方也可以主张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无法定情形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其父母在农村做点小生意,家境在农村来说算比较优越。2019年1月回家过年期间,张某经人介绍与方某相识。2019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六)张某和方某订婚。订婚当天,张某向方某支付礼金68.88万元,打送钱3.8万元(即男方向女方亲属支付的钱),张某的父母向方某支付6600元的红包。2月11日,张某给方某购买了价值3.8万元的金首饰。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九),张某和方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从订婚当天开始,方某就到张某家与张某开始同居生活,直到2019年4月18日张某独自外出务工。2019年5月6日,方某也外出务工。2019年8月,因双方发生较大矛盾,张某和方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关于方某应否向张某返还彩礼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礼不应当返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只有三种情况才应当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办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张某并不符合这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故方某无需向张某返还任何彩礼。第二种观点认为,彩礼应当部分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张某和方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了两个多月,张某也没有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所以张某不能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来要求方某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张某为此付出的70多万元全部不能返还,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张某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方某进行部分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应当返还的三种法定情形,但是也并没有规定除了这三种情形外,彩礼一律不能返还。所以根据公平的原则,在个案中,法院可以结合具体的情形,在超出这三种法定情形外,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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