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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与别人同居生子,离婚时房产被判归妻儿
发布时间:2019-10-20 22:20: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4 ℃

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内和小三同居,甚至还生育有一子,被妻子发现后,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查之后,认为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的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和儿子所有。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内出轨带来的不仅是道德和舆论上的谴责,从法律上看还属于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另一方若无过错的,可以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有过错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偷与别人同居生子,离婚时房产被判归妻儿

周某(男)与孙某(女)于1978年登记结婚。1981年生育儿子,现已结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起男方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影响了夫妻感情。男方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依法查明,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一套现由女方居住,一套现由儿子居住。男方现经营一公司,债权债务若干。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因男方存在重大过错,两处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一方归儿子所有,男方经营的公司由男方继续经营,女方放弃对公司财产、债权、股权等权利的主张,公司所有债务由原告负担。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周某在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并且生子,对周某和孙某的夫妻感情影响很大,最终导致两人离婚,周某作为过错方,应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部分,孙某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若发现对方存在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时,应当及时地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协助,以便日后更好地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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