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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侵犯孩子财产权,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9-10-07 20:07: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6 ℃

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一个让人烦恼的问题,但是有的父母在千方百计获得孩子抚养权之后,非但没有积极地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反而还擅自处分孩子的财产,导致孩子失去了良好的成长环境。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特别指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放在离婚纠纷中考虑问题的首位。

离婚后侵犯孩子财产权,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2017年2月15日,原告邓玲与被告张立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抚养教育婚生女张小雨,女方有探视权,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女儿张小雨。但离婚后,张立提出在该房屋内再婚,邓玲不同意,双方协商将该房屋转让,并将房屋出售款项分割处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即约定该房产赠与给婚生女张小雨。原、被告虽未到房产部门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女儿名下,但其女儿通过原、被告的赠与行为已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原、被告离婚后协商将该房产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女儿的财产权益,属违法行为,同时直接导致女儿张小雨继续在城区学习、生活的条件丧失。如果继续由被告抚养,只能回村里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学习、生活条件会大幅下降。且被告已经再婚,而原告在岳阳城区添置了房产、车辆,工作、收入稳定,能够为女儿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事实上,离婚后,女儿张小雨也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如继续由被告抚养成年,又会改变女儿张小雨的学习、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离婚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生效,除了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之外,离婚协议原则上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本案中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房屋的所有权归张小雨所有,即使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因此邓玲与张立未经张小雨的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系无权处分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沪律网指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监护的职责。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也说明了父母原则上需要经过未成年子女的同意才能处分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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