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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美的遗嘱为何难以认定是真?
发布时间:2019-09-29 22:29: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4 ℃

父亲去世后,为了争夺房屋的所有权,小女儿将两位姐姐告上了法院,要求按遗嘱确认房屋归其单独所有。但是两位姐姐并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真假难定,房屋归属何去何从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遗嘱纠纷案件。上海继承律师对此指出,遗嘱是否为真,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在形式上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份完美的遗嘱为何难以认定是真?

杨某育有一儿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房屋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女儿杨甲、二女儿杨乙都相继出嫁。老伴、儿子相继去世后,小女儿杨丙也结婚生子,随父亲杨某居住在一起,后杨某于2016年去世。2018年5月,小女儿杨丙拿着一份遗嘱,将姐姐杨甲、杨乙告上吴中法院,称父亲生前留下遗嘱,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其继承,因房屋年久失修,小女儿要求认定其对房屋享有遗嘱继承权,以修缮房屋。杨甲、杨乙称没有见过该遗嘱,遗嘱上的字也不是她们父亲书写的。该份遗嘱在形式上比较“完美”,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还主要载明了:特请徐某、蒋某作为见证人,遗嘱中将上述房屋归小女儿继承,作为小女儿赡养义务的补偿等,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杨甲、杨乙均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并要求对遗嘱中父亲的签名进行鉴定。但由于两位姐姐无法提供更多的案前自然样本,依据现有材料,鉴定机构无法判断父亲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一时间遗嘱的真假扑朔迷离。开庭审理过程中,两位遗嘱见证人的陈述竟相互矛盾。对遗嘱的签订过程,见证人徐某称,遗嘱系杨某口述,由另一见证人蒋某书写,然后杨某及见证人签字。见证人蒋某称,遗嘱是杨某事先写好的,杨某说自己写得不算数,让其抄一遍,然后杨某及见证人签字。开庭过程中,法庭将杨某大女儿和二女儿提供的一组老年人照片,让两位见证人指认哪一位是立遗嘱人杨某,让人意向不到的是,两位见证人均将编号为10号的老人指认为杨某,而杨某的照片编号为15号,编号为10号与15号所示照片容貌明显不同。关于该代书遗嘱是否客观真实,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小女儿认为,该遗嘱系其父亲杨某本人签字,且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真实有效。而大女儿和二女儿辩称,其父有书写能力及习惯,无需代书遗嘱,且该遗嘱的内容及形式存在诸多疑点,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分析认为:该份遗嘱载明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杨某于2016年去世,如该遗嘱属实,则于杨某生前形成,作为近亲属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在父亲生前均未见过该份书面遗嘱,且杨某亦未向大女儿和二女儿明确表达过存在上述书面遗嘱。两见证人均称与杨某熟悉,但对照片进行辨认时,均指认错误,两见证人是否真实参与代书遗嘱以及该遗嘱是否系杨某本人参与拟订存疑。关于遗嘱形成的细节,徐某、蒋某就涉案遗嘱系根据口述还是抄写形成,陈述并不吻合,存在明显差异。且根据杨某的档案资料显示,杨某文化程度较高,如其已书写好遗嘱,而再另请人见证抄写形成代书遗嘱,不太符合常理。基于上述涉案代书遗嘱存在诸多疑点,遗嘱是否为杨某确定的意思表示无法确认,法院经综合判断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判决驳回小女儿杨丙的诉讼请求。

上海继承律师提示:遗嘱不仅要在形式上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且要出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为了防止出现遗嘱被伪造和篡改,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很难认定,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利于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沪律网提示: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要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不同形式的遗嘱要在签字、盖章、见证人、时间以及日期等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质要件是指遗嘱的内容要出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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