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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为了儿子能在上海考大学,离婚嫁老人
    发布时间:2019-09-30 22:30: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6 ℃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遗产诉讼案,引起了市民的关注,这起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詹女士为了让儿子能在上海考大学,与丈夫离婚,并嫁给了上海一名比她大29岁的老人,一年后,这名上海籍老人去世,留下96万余元遗产引发该女子与老人弟妹之间的争夺。上海遗产律师提醒,詹女士为了利益而结婚,并借此来继承老人的遗产,往往会给自己带来诸多的法律纠纷和道德上的谴责。

    女子为了儿子能在上海考大学,离婚嫁老人

    据介绍,40岁的女子詹某,是上饶人,但在上海打工近20年。法院的判决信息披露称,就在2013年9月23日,詹某与老家青梅竹马的丈夫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詹某又闪电般地与年长29岁的上海籍陈老伯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据介绍,在与詹某结婚前,退休多年的陈老伯独居上海市新闸路一房屋内,而在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膝下无子女的陈老伯选择了货币分房。而在拿了一笔动迁费后,他就在距离妹妹家不远的康定路某处租房居住。鉴于陈老伯是孤老,所在街道逢年过节都会派员前往他处慰问。开始,街道地区并不知晓陈老伯与詹某登记结婚,但纸包不住火,陈老伯结婚的消息还是悄悄传开了。然而,陈老伯却在与詹某结婚一年后的2014年10月6日去世,留下遗产约96万元,且在死前陈老伯未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虽然詹某存在为了获得陈老伯财产而与其闪婚的嫌疑,但是从法律上看,詹某的确为陈老伯的妻子,在陈老伯死后,詹某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优先于陈老伯的弟弟妹妹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沪律网提示:虽然詹某享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陈老伯的弟弟妹妹能够证明詹某在陈老伯生前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只是单纯地借结婚的名义来让孩子上学的,那么詹某继承的遗产份额就需要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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