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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昔日夫妻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19-08-17 17:17: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6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唯一的儿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男方在离婚后就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女方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昔日的夫妻最终又对簿公堂。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拒不支付是对孩子的又一次伤害。

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昔日夫妻对薄公堂

2015年3月,张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生育一子。由于在家庭问题的处理上常发生争吵,两人于2016年10月起开始分居,儿子跟随张某生活。2009年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孩子随张某生活,黄某每月给付张某300元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协议生效后,因黄某未自动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即随其父母外出打工,无从知晓其具体下落,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几天前,申请人张某向法院反映黄某及其父母均已从打工地返回。执行法官立即赶往黄某家中,黄某及其家人起初态度顽固,不愿履行抚养费用,执行法官耐心地对其释法明理,向其讲解了有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双方多年的亲情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执行法官不懈的努力,黄某的抵触情绪终于有所缓解。在时机成熟时,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在执行法官反复沟通与耐心劝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黄某自2018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至此,一场抚养纠纷成功化解,双方都体会了彼此的不容易,承诺将来会为孩子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仍然存在,子女跟随父或者母一方直接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需要承担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为止。本案中黄某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从法律上和道德上看都是不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如果再得不到很好的抚养,那么子女将进一步受到伤害。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这正是对未成年子女今后成长和生活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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