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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9-08-19 17:19: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0 ℃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最大的争议往往是房屋,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该房屋在离婚时该怎么处理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回答道,此类房屋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基于房产登记的公示效力,房屋属于登记方所有,但是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需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登记方需要支付另一方按照份额计算的折价款。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

2007年,小方(女)和小胡(男)步入婚姻殿堂。婚前,小方支付了12.28万元的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18万元,买下了慈溪某小区的一处房产,作为两人的爱巢。婚后第二年,两人的孩子降生。可惜,新婚的甜蜜逐渐被岁月消磨,两人因日常生活琐事不断起摩擦,最终在10年后决定结束这段婚姻。2017年,小方向慈溪法院诉请离婚。小胡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但他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愿意找补女方3万元。对此,小方坚决反对。在她看来,房子的首付款是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婚后尚有部分贷款也是用她的工资归还,而且房屋产权证上自始至终只登记了她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根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法庭调查,小方当时向银行贷款18万元,还贷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打离婚官司时,该贷款已全部还清,还贷本息共计225419元。其中,203360.55元为小方与小胡登记结婚后共同偿还的。在审理过程中,小方和小胡一致同意该房产按58万元进行分割。综合购买时总房价、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现在房屋价格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小胡所有,但小胡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410640元,小方则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并且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离婚时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的,则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但是房贷部分若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沪律网提示:夫妻婚前一方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部分,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产权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给另一方,这也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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