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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个人借债妻子也得还?新司法解释出台来纠正
发布时间:2019-07-31 12:31: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7 ℃

丈夫个人举债2000万元,离婚时却要求妻子承担一半?随着2018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多地法院对一部分案件进行了再审。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定新司法解释无论从区分个人债务和夫妻债务的标准还是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看,都比婚姻法和其司法解释二有了巨大的进步。

丈夫个人借债妻子也得还?新司法解释出台来纠正

2018年11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6法庭,当32岁的乔珊听到审判长读到“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句判决语时,泪水夺眶而出,她感到那块就要压垮她的“被举债2000万元”的巨石终于被搬走了。2008年5月,乔珊与自由恋爱多年的赵某一起步入婚姻殿堂,但2014年5月,双方因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16年2月,赵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乔珊同意离婚。但乔珊没想到的是,赵某在诉讼离婚时主张他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借款2000万元,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2016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乔珊和赵某离婚,对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未予支持。乔珊说,法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赵某的签字,但赵某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她本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赵某对所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故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一直难以认定,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规定举证难度大,往往会使非借债一方也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债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一方面保护了夫妻非借债一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债权人能够在借债时尽到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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