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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子为何还能继承前夫父亲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9-07-30 16:30: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83 ℃

“真是没想到我都跟老公离婚了,还能继承到公公的房产。”王女士对公证员说道,自己和前夫离婚后没有再婚,收入一般,女儿还小,生活并不容易,这次继承得到公公的两套房,以后的生活相对有了保障。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在没有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明确表示遗产只归该方所有的前提下,属于夫妻共产财产。

离婚后,女子为何还能继承前夫父亲的遗产?

2011年初,王女士与小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因种种原因,王女士与小李在2014年离婚。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财产有限,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等。2013年9月,公公老李死亡。2016年7月,小李因病死亡。王女士抚养女儿的3000元没了着落,生活困窘。2013年,公公老李的老房子拆迁,根据拆迁安置协议,老李可分得四套房屋。2016年底安置房竣工。近期为了做不动产权证,大李(老李的大儿子)来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根据大李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员审核后对他进行法律释明:老李生前没有遗嘱,老李死亡时继承开始,大李和小李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应均等。小李在老李死后,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小李继承时与王女士还在婚姻存续期间而没有特别约定,《离婚协议》对此也没有约定,因此小李虽然在2016年死亡,但由于老李财产没有分割,小李妻子王女士和女儿对老李遗产有转继承权。所以,大李与小李家应该各得两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于继承份额也可以经协商一致不完全均等。最后,大李表示会按照法律规定与王女士一起来公证处办理公证。这两天,大李与王女士相约到鄞源公证处办理老李遗产的继承公证,王女士女儿的继承由王女士法定代理。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在王女士与小李婚姻存续期间,老李去世,小李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老李留下遗嘱指明遗产只归小李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小李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有,在遗产分割前小李去世,王女士及女儿可以享有转继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沪律网提示:转继承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实质上是第二次继承,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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