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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7-02 15:02: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5 ℃

华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这期间,存在李某对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华某便向法院提交病历、门诊记录等以证据证明李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华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依据《婚姻法》做出了判决。

遭受家暴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李某(男)与华某于2002年4月结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中,华某向法院提交了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用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存在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华某受伤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殴打。最终,法院认为,华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对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 1.准予李某与华某离婚; 2.婚生子由华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岁时止; 3.李某给予华某赔偿款。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家庭暴力主要体现为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伤害不仅存在于身体上,其对受害人的情感、心理及对周围人的信赖度都会造成极大伤害。案中,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李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提示: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或者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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