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0月1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上海离婚律师]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6-10-15 08:15: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 ℃

【案件】原告李平(化名)之父李话(化名)与李平之母刘乐(化名)于2002年9月19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平由李话抚养,李话不要求刘乐给付子女抚养费。现李平起诉要求刘乐给付子女抚养费,刘乐与李话都有固定工作的工资收入。双方均已再婚,刘乐现身患慢性疾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之父母离婚,原告之父李话不要求刘乐给付子女抚养费,但原告李平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父母有抚养子女,给付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刘乐应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但考虑到刘乐身患疾病需要治疗,在刘乐给付抚养费时应予酌情考虑。
原审判决:被告刘乐从2007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平抚养费200元,至原告李平独立生活止。
刘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够准确。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对于原告的抚养义务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刘乐作为被上诉人李平之生母,对被上诉人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被上诉人李平在其父母离婚后,以经济困难,给生活和学习带来不便,要求上诉人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刘乐虽在2002年与被上诉人之父离婚时明确约定,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房屋与其它共同财产归被上诉人之父所有,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被上诉人之父的再婚,生活负担加重,原协议所约定已不符合实际状况,一审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判决上诉人刘乐承担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其刘乐上诉提出的2002年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不承担抚养费之理由与其被上诉人李平实际生活状况不符,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经查,上诉人刘乐系在职职工,根据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每月工资及奖金收入,以及工作部门与人事劳资部所提供的实际收入情况,原审所确定其承担抚养费之比例略为偏高,应予适当调整,故其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审理】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主文;
二、改判上诉人刘乐从2007年12月起每月给付被上诉人李平抚养费150元,至被上诉人李平独立生活时止。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乐承担。
【总结】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其父母离婚后,以经济困难,给生活和学习带来不便,要求上诉人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