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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离婚,被判给付赔偿
发布时间:2019-05-06 21:06: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2 ℃

李小姐与方先生登记结婚后不久,便与其前男友同居,并且以其与方先生没有感情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条例及李小姐非法同居的行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且李小姐给付方先生补偿。案中李小姐非法同居的行为,在离婚纠纷中并不少见,纵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方也不应该做出这样对另一方伤害极大的行为。

女子起诉离婚,被判给付赔偿

方先生与李小姐在相识二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李小姐便与前男友同居,并将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小姐称,她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方先生说其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方先生的哀求和欺骗下,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没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有名无实的痛苦婚姻。 方先生称,两人是有感情的,李小姐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第三者,只要李小姐能回心转意,自己欢迎她回家。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与方先生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李小姐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终,法院判决准许李小姐与方先生离婚,李小姐给付方先生精神损失费8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李小姐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对造成双方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受到谴责;另外,方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双方现在的婚姻情况实属名存实亡,已没有必要再勉强维持。但李小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所以其应当给付方先生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提示:在和其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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