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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家承包地中挖墓获刑
发布时间:2019-05-05 21:05: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5 ℃

三原男子王某,听别人说自家承包地里可能有一处古墓,便召集多人勘探,并找来挖掘机盗掘古墓,挖掘过程中被公安局现场抓获。最终,王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某等人的盗掘行为破坏了墓葬结构和墓葬埋葬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对墓葬所反映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损害。

男子自家承包地中挖墓获刑

王某是三原县高渠乡西鉴村村民,从事苗圃种植。2017年9月份王某租用本村村民张某等人的地种植菊花。2018年10月份,王某在与有盗墓经验的人协商后认为自己种植的菊花地里可能有古墓葬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4日用盗掘古墓所用的探杆在该菊花地里进行探测,发现墓葬的具体位置并开始人工挖掘,挖出一块刻有花纹的石板。10月25日王某雇佣挖掘机进行挖掘,挖掘出雕刻有龙纹、水纹等图案的石刻共六件。在其正在挖掘时被三原县公安局现场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报告,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王某在经过与有盗墓经验的人联系并确定自己租赁的土地上有古墓葬的情况下,采用先人工挖掘,后雇佣挖掘机挖掘的方式盗掘明末清初具有一定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并且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沪律网提示:发现自家承包地中可能有古遗址、古墓葬遗迹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不是私自挖掘,以避免造成其价值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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