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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要求还彩礼,被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8-12-28 21:2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0 ℃

彩礼一直以来是民间婚嫁的传统,虽然给婚姻带上了金钱化的色彩,但是考虑到这种传统不可能一下子废除,婚姻法没有禁止彩礼,并且为了解决彩礼的返还问题,司法解释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支付彩礼的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关键看婚姻是否缔结,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形成了婚姻关系。

离婚男方要求还彩礼,被法院判决不支持

小红和小明本是夫妻,结婚4年后,因感情不和,妻子小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而另一边,丈夫小明却表示离婚可以,小红需返还当初结婚时自家给的彩礼。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离婚案件,依法驳回了小明的诉请。原告小红与被告小明于2014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小红认为小明对家庭和配偶不负责任,便以其与小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并且没有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诉讼过程中,小明却要求小红返还彩礼才能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曾于2016年首次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产生裂痕。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没有和好,仍分居生活。现小红再次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其二人离婚。而对于小明主张小红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小红和小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小明未举证证明彩礼的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彩礼是民间婚姻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虽然给婚姻变得金钱化和利益化,不值得提倡,但是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并不具有违法性。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我们将其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小红和小明结婚后生活了一段时间而感情破裂离婚,当时支付彩礼的目的只是缔结婚姻,婚姻结成了,并且也共同生活了,虽然最终婚姻还是破裂,但是已经支付的彩礼不能再主张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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