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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发布时间:2018-12-27 21:27: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53 ℃

丈夫死后,妻子带着女儿和公婆一起生活,并悉心赡养公婆,但是公婆死后,公婆的女儿们却要主张继承自己父母的房屋,让母女俩尽快的搬出,原本的一家人只得对簿公堂。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如果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也赋予他们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

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先生与李女士有一子、四女。2000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内。2008年、2009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一套,后四个女儿张某甲等要求分割遗产,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与王某及女儿张某某无关,并要求王某尽快搬离该房屋。王某提出,其作为二老的儿媳,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协商未果,四女以儿媳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老的遗产。法院审理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的遗产。四原告依法作为两人的合法继承人,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因其子先于二老死亡,孙女张某某依法亦可代为继承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四原告、张某某及王某分别继承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各六分之一的份额。

沪律网提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以及女婿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但是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实际上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可以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孙女张某某通过代位继承,可以继承张先生与李女士的遗产,而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法律出于人情的考虑,让有付出的人能够得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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