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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财产AA制,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8-07-25 10:25: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88 ℃

夫妻结婚就是要在一起生活,两人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双方共同使用和所有,从而产生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到:为了保护和尊重人格,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后财产仍归一方个人所有,以此否认夫妻共同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护了女性的独立性。

婚前约定财产AA制,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苏女士和王先生都是离过婚的人,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都是相互分摊,个人收入归个人,就连生活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结婚后,两人约定好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另外还有“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可是从2016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继而发生打打闹闹,于是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也算干净利落。被告王先生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王先生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他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王先生主张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分割财产。

沪律网提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区分主要依据的是该财产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用于夫或妻一方个人。但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内的财产仍各归其所有,该约定可以作为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苏女士和王先生在结婚后签订的“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在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两人离婚时应当按照其分割财产,除非王先生能够举证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但是此类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比如夫妻一方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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