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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吸毒后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2018-07-25 10:25: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39 ℃

今年3月26日,滨州高新区的一男子酒驾、毒驾闯岗后肇事并且逃逸,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已被刑事拘留,他还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上海交通律师在交通肇事中毒驾和酒驾的危害性相等,都是交通肇事中的严重情形,同时要注意在危险驾驶罪中毒驾不是法定情形。

男子喝酒吸毒后交通肇事逃逸

当晚,大队民警在黄河大桥南设立检查点开展酒驾整治,9:30分左右,一辆鲁M16P**的黑色朗动轿车在离检查点50米处,车速突然加快,撞倒1名行人和1名骑电动车的过路人后,非但不停车反而继续加大油门逃窜,在前方值勤民警对其拦截时,驾车直冲向民警。随后,值勤民警立即通过对讲通知,对该车布控拦截,最终在205国道新一路将该车成功拦截,在众目睽睽之下该男子先是不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在民警批评教育下才承认驾车的事实。经了解,该车驾驶员叫王某辉,今年29岁,是小营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刚刚在市区喝完酒正准备回家,看到交警查酒驾,心里害怕想逃走,不小心撞倒了行人后,更加慌张。因其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将其带到滨医附院进行抽血检验时,发现王某辉精神恍惚,疑似有吸毒症状,遂又将其带到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进行了吸毒检测,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面对检测结果,王某辉仍然是故伎重演,称自己一直吃药,可能药物成份致使检测结果呈阳性,民警告知任何药物成份都不会含甲基苯丙胺,在铁的事实面前,王某辉终于承认酒驾毒驾的事实。目前该男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已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等待他的还有酒驾、毒驾、交通肇事等处罚。

沪律网提示: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同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示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有过失,虽然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故意性,但这是行政法上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正常情况下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才以交通肇事罪认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王某辉即是酒驾又是毒驾,只要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再加上逃逸,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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