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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到医院流产,丈夫要起诉妻子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8-07-09 22:09: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57 ℃

随着二胎政策的实行,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些想多生孩子的夫妻自然是高兴的,有些夫妻一方想生但一方不想生,这时候就会引起家庭矛盾。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不得以其侵犯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但生育问题可以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妻子擅自到医院流产,丈夫要起诉妻子索赔偿

吴女士和刘先生经相亲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结婚了。因为家庭困难,刘先生不得不长期背井离乡,在外打工,留下吴女士一个人在家带孩子。因为聚少离多,两人的感情基础薄弱,不见面还有些想念,一见面就经常吵架。可尽管婚姻不是很如意,眼看着身边人纷纷当起二胎爸妈,刘先生也十分心动。他满怀欣喜地和妻子商量,妻子一开始有些犹豫,后面也同意。经过一段时间的备孕,去年底吴女士终于怀上了。可是,怀孕给吴女士带来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太久。先是孕吐就将吴女士折磨得痛苦不已,而后一人大着肚子,又带着大宝的力不从心,真心让她觉得崩溃。更让她寒心的是,每次自己快支撑不住了,打电话给丈夫寻求安慰,丈夫都没有一点点暖心。要么没说两句就挂断电话,要么就嫌弃她啰嗦。缺乏家庭温暖和鼓励的吴女士想要拿掉这个孩子。于是,在一次和丈夫吵架之后吴女士自己到医院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可几天后,得知妻子自行流产的刘先生对妻子的擅作主张气愤不已,准备以“吴女士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与吴女士离婚,并要求吴女士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损失费。

沪律网提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就能实现,因此生育权的实现需要以男女双方协商为基础的,在两个人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而因为男女生理上的不同,女性往往在生育权上占有更多的主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由于生育对女方的要求更高,本案中吴女士因为夫妻感情存在问题,刘先生在其怀孕期间也没有尽到很好的照顾,无奈之下才中止妊娠。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女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往往更大,因此刘先生最终不能以吴女士的堕胎行为向法院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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