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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虚假诉讼罪
发布时间:2018-07-08 22:08: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83 ℃

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第一案的认定,以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正式揭开了序幕。《刑法修正案(九)》也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保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要注意虚假诉讼罪只针对民事诉讼。

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虚假诉讼罪

2013年3月,周某荣、胡某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名叫惠泽塑业有限公司,两人分别占公司股份24%和51%,还有25%由周某明的女儿占有。周某明,黄岩雪峰塑料厂经营者,近些年,雪峰塑料厂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多起官司缠身。周某明向胡某某借款一百万,胡某某担心周某明无法偿还款项。同年4月1日,周某荣与胡某某、周某明经事先商量,订立一份虚假的惠泽公司与雪峰塑料厂之间工业用地及房产买卖合同,一同在泰隆银行内进行虚假资金转移汇款,用100万元重复转账三次的方式,获得三张各100万元的银行付款委托书,伪造出惠泽公司支付300万元的购房款首付给雪峰塑料厂。如果周某明无法偿还这100万元借款的话,到时就以这份合同和银行付款凭证来起诉雪峰塑料厂。惠泽公司赢了官司的话,周某明因其女儿占有25%股份,也会得到好处以逃避支付其他的债务。同年12月9日,周某荣同胡某某依据该份房产买卖合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明返还购房款300万元。2014年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时,周某明在明知周某荣等人依据该虚假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仍授权律师代理参加诉讼,配合周某荣等人骗取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雪峰塑料厂返还惠泽公司购房款300万,并支付利息。周某荣与胡某某以惠泽公司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其他生效的判决至今尚未执行。后来周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荣与人串通,利用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沪律网提示: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行为人构成此罪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相对方也是合谋人。同时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只针对民事诉讼,至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则不适用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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