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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未出生,抚养费能否一次性给付?
发布时间:2018-05-17 16:17: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08 ℃

夫妻离婚后,子女自然是受到伤害最大的一方。有一对夫妻在女方还怀孕时就离婚了,孩子一出生就见不到父亲,更惨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女方一人承担抚养费,但女方如今发现已经无法独立抚养,母女生活陷入了困境。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父母离婚后仍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可以要求离婚协议中不用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在必要时承担抚养费。

离婚时孩子未出生,抚养费能否一次性给付?

张兰与王帅(均化名)登记结婚后因为感情原因,在次年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同日,张兰与王帅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离婚后子女(离婚时孕期7个月)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全部负责,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分娩期住宿费2000元、生活费3000元,另外女方分娩期的住宿费、医疗费男方凭发票支付。之后,张兰生下女儿丽丽。婚后,张兰无力独立抚养,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协商未果,张兰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帅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具备独立生活时止。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均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消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兰与王帅离婚时丽丽尚未出生,根据张兰和王帅双方协议,丽丽由其母亲张兰抚养,父亲王帅不支付抚养费。但父母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不能以此免除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所以,丽丽有权要求其父亲王帅给付抚养费。

沪律网提示:保护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原则,因此规定了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以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且有其他特殊情形必须离婚时法院也可以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张兰在怀孕期间,王帅不可以提出离婚,但是双方通过协议还是可以离婚的。由于孩子在离婚时尚未出生,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帅不用承担抚养费,只需付清分娩期的一些费用,然而孩子出生后,张兰发现一人难以抚养,可以女儿的名义起诉王帅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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