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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腊货转变为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8-05-17 16:17: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28 ℃

现实当中,小偷往往是害怕别人发现自己,有两个男子趁着过年想偷点腊货,东西得手后被人发现,慌忙逃跑还是被群众拦了下来,两人仗着自己手里的工具威胁追捕的群众,最终还是落入了法网,但被判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这是为什么呢?上海刑事律师解释到刑法中规定了盗窃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按照抢劫罪处罚。

男子偷腊货转变为抢劫罪

周某和张某都是钟祥柴胡人,在家务农。2017年1月的一天中午,两人合骑一辆摩托车来到钟祥市长滩镇,准备到当地打土狗、偷腊货。边骑车边张望,两人突然发现路边有一条黑色土狗,趁着四下无人,张某用带有毒镖的弩枪朝狗肚子上射了一枪,狗倒地死亡,张某迅速将狗捡起装入蛇皮袋中。随后,两人又寻至农户李某家附近,发现李家大门紧闭,门前晒满了干鱼等腊货。周某便上前用匕首割断晒腊货的绳子,张某则将腊货装进蛇皮袋,两人共偷走45公斤干鱼和10公斤香肠。两人鬼鬼祟祟的行为恰好被李某的邻居发现,邻居打电话给李某报信。李某得知后,赶紧让女儿在道路上拦截。李某女儿将两人拦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殴打李某女儿。李某女儿大声呼救,引来围观群众。由于担心被抓,张某持已上膛毒镖的弩枪威胁群众。机智群众趁张某不注意,打掉他手中的弩枪,将其制伏,扭送至公安机关。周某趁乱骑车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钟祥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张某两人为抗拒抓捕所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虽然不是发生在盗窃现场,但与先前的盗窃行为在时间、场所上是有连接性的,在事实上是有关联性的,两人盗窃后在逃跑时被群众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应当认定两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转化型抢劫的“当场”要件。法院遂判决认定两人在实施盗窃后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抗拒群众抓捕,致使一人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并作出如上判决。

沪律网提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是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并且是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不是“当场”作出后续行为则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断判,其构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处罚,故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周某和张某在行窃得逞后为了抗拒群众的抓捕,并用弩枪威胁群众,构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且在时间和场所上与之前的盗窃行为密切联系,可以视为是“当场”,因此构成转化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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