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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200万条款”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5-27 16:27: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20 ℃

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解除离婚后各种纠纷的主要依据,因为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而起纠纷的,要以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为准,同时要注意离婚协议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离婚协议中“200万条款”起纠纷

吴先生与林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依旧因财务问题纠缠不休。林女士表示,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划分200万元人民币给女方所有,男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总计金额为38万元人民币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并分两年二十四期归还女方”。离婚协议书签署及调解离婚后,吴先生却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林女士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向她支付200万元、38万元债务,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而吴先生表示离婚协议第三条双方约定的男方给女方200万元这条其实已经删除。在吴先生看来,他与前妻之间没有夫妻巨额共同财产,故不存在自己要给前妻200万元。关于债务38万元,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向亲友借38万元,但已经由自己偿还,前妻没有承担债务。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六个月内办理。该条款打叉划去后,由吴先生手写“男方划分两百万元给女方所有”,吴先生和林女士在改写处分别签名。协议另约定:男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总计金额为38万元人民币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并分二十四期归还女方。对此,吴先生主张争议内容已作变更,相应的文字已经划去。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变更部分经双方签字确认,此后未解除,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审理中,吴先生以协议约定内容一并划去与事实不符。吴先生主张共同债务已由其归还,据此拒绝履行双方协议的约定,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支付林女士238万元。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及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责任,不得单方面地修改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吴先生与林女士在条款修改处都签了名,即离婚协议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吴先生主张争议内容已作变更,修改处已经删除,这不符合事实,自然也不能免除其支付林女士相应款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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