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丈夫去世,妻子私自处分遗产并虚构债务
发布时间:2018-05-26 16:26: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41 ℃

遗产如何分割,需要根据遗嘱、遗赠、遗嘱扶养协议内容以及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如果在没有获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下私自处分遗产,对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时,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遗产律师指出在继承中,各继承人之间要做到诚实守信和互谅互让。

丈夫去世,妻子私自处分遗产并虚构债务

杨某与刘女士系夫妻,杨某去世后杨某的父母以及杨某跟前妻所生儿子小杨,要求分一部分遗产,遭到刘女士的拒绝,多次协商都是不欢而散。前不久,杨某的父母及儿子小杨,以刘女士未征得同意私自处理杨某的房屋、车辆等遗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刘女士赔偿原告应继承的遗产损失28万元。刘女士抗辩称,被继承人杨某死亡后,还欠了300万元的外债,原告诉称的所有遗产均已清偿了债务,遗产已不复存在。由于本案原、被告产生争议的遗产数量较多、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涉及金额较大,给法院的事实认定带来了较大困难。为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法院首次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给原、被告发放了《家事案件当事人申报一本通》,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申报被继承人的遗产、债权债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及债务,举示了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认定被告确实存在未经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私自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且其申报的债务中大部分不属实,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办法官遂明确告知被告刘女士,根据其申报情况及审查结果,被告存在私自处分遗产、虚构债务的行为,将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最终促使被告刘女士作出让步,主动与原告就被继承人遗产和债务进行确认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之后法院作出裁决,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沪律网提示:财产申报制度是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针对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探索出台的一项制度。当事人不如实申报,填报财产申报表,视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判决时将酌情考虑少分财产。

《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本案的法院通过适用财产申报制度,根据事实证据认定被告没有经过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就私自处分被继承人遗产,同时还虚构债务,对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应当减少被告获得遗产的份额。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