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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因不利于子女而需重新签订
发布时间:2018-04-26 05:26: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5 ℃

父母离婚,对于子女来说往往都不是一件好事,离婚后选择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又是至关重要。父亲入狱,离婚协议却将女儿留给父亲抚养,法院对此离婚协议并不认同,在调解后,夫妻双方重新订立离婚协议,法院这才同意离婚。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不仅涉及男女双方之间的利益,子女的利益也是重要的考虑内容。

离婚协议因不利于子女而需重新签订

今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胡某离婚。据了解,胡某因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正服刑。张某与胡某于2006年1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雨,现双方经协商订立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小雨交由父亲胡某抚养,在男方服刑期间由女方代看,居住在男方家里,离婚后女方每个月给女儿1000元抚养费(女方代看期间除外),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胡某正在服刑,女儿小雨交由胡某抚养有可能缺少关爱,且胡某服刑期间无法承担抚养费,为了让未成年人有良好的成长环境,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而是与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同意将抚养权交由母亲张某,抚养费全部由张某承担。张某也自愿放弃之前的请求,自愿抚养女儿小雨并承担起女儿的所有抚养费用。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虽然离婚协议是基于意思自治,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以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的离婚协议虽然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但是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内容不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长,相比父亲胡某,母亲张某更适合抚养女儿,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先的离婚协议,由双方重新作出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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