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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妻子继承遗产应当偿还债务
发布时间:2018-04-26 05:26: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7 ℃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用于个人用途的,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无须偿还,但是如果借款的夫妻一方死亡了,那么另一方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明妻子继承丈夫遗产,则有偿还丈夫个人债务的责任。

丈夫死亡妻子继承遗产应当偿还债务

家住庆阳市西峰区的张某与秦某是同学关系,秦某欠了张某的5万元钱后死亡,张某向秦某的妻子郭某讨债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偿还借款。原告张某诉称,2017年1月7日,秦某写下借条,向他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后电话延期三个月还款。5月20日,秦某死亡。随后,他向秦某的妻子郭某索要借款,但郭某一直不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将郭某起诉至西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某偿还5万元借款。

被告郭某辩称,她在本案借款合同中不符合法律主体资格,她与原告张某之间未形成法定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债务人秦某生前与她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借张某5万元一事,是秦某个人借贷行为,事先并未告诉她,对于这5万元借款,她并未出具任何借据,也未在借据上签字署名,至于借款的用途,她不知情,也分文未使用。据此,她不负有还债义务。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死亡后,有关秦某的财产均由被告郭某保管,秦某的遗产未分割,债务人秦某已经死亡,被告郭某作为秦某的配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秦某的债务。

沪律网提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本案中涉及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而是妻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丈夫遗产后,对丈夫个人的债务有偿还的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丈夫死亡后,遗产未分割,由妻子保管财产,妻子如果在遗产分割前仍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丈夫的遗产,对丈夫的个人遗产负有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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