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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逸飞遗产分割适用中国法?美国法?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8 ℃

留下公寓 8 套,别墅一幢,油画 253 幅,两个儿子为美国国籍,遗孀是中国人

2006 年 1 月 17 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即陈逸飞遗孀宋美英以及年幼儿子陈天诉陈逸飞长子陈凛遗产分割纠纷案。

此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依旧疑团重重,陈逸飞及其两个儿子均为美国国籍,而其遗孀宋美英持的是中国护照,那么其遗产分割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陈逸飞长子在美国申请担任其遗产的临时管理人是否能够获得准许?其遗孀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能否动用陈逸飞的遗产?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

继承适用法律应依据其死亡时住所以及遗产的性质

陈逸飞 先生留下的遗产到底价值几何,到目前为止仍是个谜。但根据宋美英律师的陈述,目前可以确认的有 8 套公寓及 1 幢别墅,另外成品以及半成品油画共计 253 幅,其中 85 幅是陈逸飞生前就委托一家意大利公司进行拍卖的,该部分画处于动态当中;而在宋美英处则保留有 143 幅。陈逸飞及其两个儿子持有美国护照,因此存在这些遗产的继承具体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问题。

“因为本案为一涉外继承案件,适用何国法律应依据陈逸飞死亡时住所地以及遗产的性质。”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荣宽告诉记者。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涛也持同样的观点:“陈逸飞动产的部分应适用其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因为其生前最后住所地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至于不动产应适用的法律,姜律师认为“要看不动产在哪个国家,以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的法律”。

陈凛无权担任遗产临时管理人

陈逸飞长子陈凛的代理律师李小龙表示,陈凛目前已向美国法院申请作为陈逸飞遗产的临时管理人,而作为临时管理人仅仅意味着对资产进行管理、纳税等,并不会妨碍遗产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杨荣宽律师的介绍,在我国并不存在“遗产临时管理人”这一说法,也没有设立相关“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制度”。只是在《继承法》第 24 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而“遗产临时管理人”是英美法系国家继承法律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原则为:继承人并不直接继承遗产,而是先由遗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做统一处理。旨在使继承人受到了有效监督,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即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由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者负责管理,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因遗产而产生的收益和负担都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执行遗嘱之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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