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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2 ℃

  公证员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公证申请人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内容进行审查。

  (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该包括:①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身份证等;②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存单、承包收益等;③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书等。

  (二)遗产分割协议内容主要应包括:①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或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②所分割遗产的情况(如房屋坐落地点、面积、价格等);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遗产的具体分割、处理情况;④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等。

  公证员除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重视: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权的行使、继承遗产的份额及分割。

  (一)遗产的范围

  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员首先要从遗产的范围入手。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而不包括家庭成员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遗产仅包括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民生前已经分家析产、已经确定归他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生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都不能再视为遗产,如果生前处分的财产不合法,则可转变成为遗产。

  有这么一个案例:我县有一位九十岁高龄的老红军,老伴也近九十岁,他们共同生育四个子女。去年八月份老头去世,不到两个月老伴也离开人世。老头临死前立遗嘱将同老伴共同所有的八十平方米楼房的一半产权留给小儿子,另外在遗嘱中强调:“将我死亡后单位给予的二十个月的工资补贴(六万元)也留给我的小儿子”。二老死后,他们的四个子女来到公证处申办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在申办过程中,老头小儿子首先提出:“我应得的遗产份额是我父母留下的八十平方米楼房产权的一半加下一半的1/4和我父亲留给我的六万元钱”。承办公证员经过认真审查老头所立的遗嘱,对老头的小儿子做了详细的解释,那六万元钱你父亲处分的不合法,不应该作为你父亲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现在应作为你母亲死亡之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你们兄妹四人按法定继承办理,经过公证员的详细解释,最后这兄妹四人就分配父母的遗产问题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并办理了公证。

  通过以上案例,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一定准确确定遗产的范围,更要进一步对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尤其是涉及遗嘱或遗赠的,要认真细致审查,一定注意“遗产”的变化,例如: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另外,遗产还包括:有价证劵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承包人死亡之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此外,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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