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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将丧失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1 ℃

本案庭审过程中,钱婆婆和小郭提出,大郭对郭老伯有伤害行为,其没有资格继承郭老伯的遗产,所以请求法院剥夺大郭的继承权。而法院最终也作出了对大郭不利的判决。 案例:

郭老伯与钱婆婆共生育大郭和小郭两个儿子。由于家庭贫困,大郭自幼住在外婆家。上世纪80年代初,家庭经济状况好转,18岁的大郭回到了上海的家中,与父母弟弟一起生活。但是,因为从小到大一直与家人分居,大郭与家人的相处总是不太融洽。2008年底,双方因为琐事,矛盾进一步激化,大郭一气之下将父亲郭老伯砍成重伤,导致自己因故意杀人罪深陷囹圄。而年迈的郭老伯经过此事,身体和精神状况更是一天不如一天。2010年10月,郭老伯不幸过世。身在狱中的大郭得知此消息后,便委托妻子金某,起诉母亲钱阿婆与弟弟小郭,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庭审中,大郭认为,自己和弟弟小郭以及母亲钱婆婆均是郭老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郭老伯生前未留有遗嘱,其财产应当由其三人共同继承。但是,令大郭没有想到的是,最后法院判决,郭老伯的遗产依法由钱婆婆与小郭共同继承。

案例分析:

本案庭审过程中,钱婆婆和小郭提出,大郭对郭老伯有伤害行为,其没有资格继承郭老伯的遗产,所以请求法院剥夺大郭的继承权。而法院最终也作出了对大郭不利的判决。

虽然《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但同时《继承法》第七条明确了继承权丧失的适用范围,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大郭正是实施了杀害郭老伯的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继承权应被视为丧失。为此,法院支持了小郭及钱阿婆的庭审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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