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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纠纷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7 ℃

      上诉人:XXX,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XX区XXX宿舍5号院1栋1号。

      被上诉人:XXX,男, 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嘉兴市XXXX物业管理公司职工,住嘉兴市XXXXX101号。

      上诉人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房屋折价款163552元归上诉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案情简述

      1981年6月本案被上诉人XXX之母XXX祖母与本案上诉人XXX祖父XXX结婚,约半年后的1981年12月31日XXX祖父去世。当年,本案被上诉人XXX已年满33岁。XXX祖父去世后,XXX祖母既无工作也无北京市户口,住在副部级寓所里没有依据,XXX部劝其回老家嘉兴生活。XXX祖母因长期受其儿子,即本案被上诉人XXX的不孝而拒绝离京。本案上诉人之父XXX等亲属念其XXX祖母与父亲XXX的关系和对其的同情,帮助XXX祖母解决了北京户口等问题,并对其生活予以了照顾;XXX祖母也从XXX部副部级寓所调整至现诉争房屋。1993年,本案上诉人和胞姐受XXX祖母之邀到诉争房屋共同生活至2003年6月XXX祖母离开北京,2003年10月16日XXX祖母在浙江嘉兴去世。本案上诉人履行了对XXX祖母的扶养义务。

      1998年XXX部房改,XXX祖母无力购买,其主动要求本案上诉人出资,为避免以后发生本案被上诉人XXX争夺房屋,双方将房屋的归属权等以《民事协议》的书面形式加以固定。

      2002年5月28日,从嘉兴来到北京的本案被上诉人XXX带着XXX祖母到北京的XXX法律所订立了一份(2002)京X民政字第0674号公证遗嘱,决定把诉争房屋的继承权给本案被上诉人XXX。2003年6月本案被上诉人XXX把XXX祖母带回老家嘉兴市,10月16日XXX祖母去世。2003年12月13日本案被上诉人XXX又申请北京市XXX第二公证处作出了(2003)京X民政字第3639号《公证书》,2004年5月19日,本案被上诉人XXX持公证遗嘱取得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上诉人知道有关信息后,于2004年5月20日以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向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2004)X民初第9976号民事判决驳回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上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一中民终字第8502号终审判决(以下称第8502号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初第9976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上诉人主张诉争房屋产权全部归其所有依据不足,诉争房屋应为本案上诉人与XXX祖母共有,驳回本案上诉人产权归属本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并对XXX祖母所有部分的财产权益是以民事协议处置抑或依公证处置问题作了另案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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