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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母与子女法庭争遗产,法院认定承诺书有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1 ℃

      案情

      老徐和刘女士是再婚夫妻,两人未生育子女,老徐与前妻育有二子一女。老徐去世后,名下有一处房产和部分存款等,其中房产登记在老徐及其小女儿名下。刘女士起诉要求确认老徐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三名被告虽然原则上同意依法继承,但同时出示了署名为老徐和刘女士的三份承诺书复印件,称父亲生前对房产和钱款有过处理意见;老徐与刘女士约定双方经济独立,故相关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三份承诺书复印件中,第三份的原件由老徐生前公司保存于个人档案中,故原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而对于第一、二份承诺书,小女儿陈述复印件由原告亲手交给她,现原件仍在刘女士处。但原告称,自己没写过这样的承诺书,不认可这两份承诺书的真实性。

      判决

      对于这些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证据,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理性良心进行自由判断,最终认定其合法有效。理由包括:

      一、签署承诺书的双方是老徐和刘女士,按照常理原件应当由当事人保存,故被告无法提供原件是客观不能。

      二、老徐和刘女士均为再婚,双方各有子女且均成年。为避免将来子女争夺财产,签署类似财产协议符合当下再婚夫妻的通常做法。

      三、承诺书约定双方经济独立,而现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有过经济混同,可见承诺书反映了双方客观的经济情况,更加印证了承诺书的真实性。

      四、原被告均认可第三份承诺书的真实性,且已部分履行。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陈述符合客观状况和逻辑,因此确认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

      评析

      证据必须提交原件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确有困难”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对于这一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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