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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公证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8 ℃

  为继承公证需要大量的材料和证据,所以当事人所出具证据的判断和核查是继承公证的重点也是难点。核实取证一般有以下几步工作:第一是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进行笔录。询问重点在当事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身份以及被继承人的身份。重点询问是否立有遗嘱,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等。第二是证人调查和进行笔录,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与当事人谈话内容的真实性。第三是查验材料性证据,包括死亡证明、产权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其他继承人的放弃财产继承证明等。着重查验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四是核对材料证据。公证员可以到有关机关单位查询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证、银行存款单或者股票等遗产凭证的真伪,向经办公证员核对遗嘱以及相应录音的真伪、核对遗嘱人的笔记和印鉴的一致性。第五是核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是否属实,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等。

  笔者经办的案例过半涉及房产,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过不少拿着假证明来做公证的情况。笔者曾接过一个公证房屋过户的案例,房产价值不菲,最后查证房产证却是假的。如果当时疏忽没有查验真伪,后果不堪设想。

  笔者对一个伪造结婚证的案例记忆犹新。当时一对自称是夫妻的男女来到公证处,要求把“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公证到男方名下。他们交了公证所需的材料,包括结婚证。笔者注意到,结婚证的签发日期是2001年,上面身份证是18位。按照经验,一般16岁办理身份证,但是2000年前身份证号一般是15位,这让笔者起了疑心。后经查证,女方是男子花钱雇来的,结婚证也是假的。男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背着老婆卖掉房子,但是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唱了这么一出戏。

  这类办假证“骗房”的案例还有很多。

  死亡证明造假案例也数不胜数。笔者在工作中数次遇到该类情况,子女通过伪造父母的死亡证明来继承父母的房产。根据公证处开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成功继承财产,出现了“被死亡”的荒唐现象。这种造假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干扰了公证员的正常工作开展,甚至影响到了公证的公信力。公证法律服务的作用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而造假行为破坏了公证乃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建设。

  由于继承公证中存在大量需要人工核对的步骤,特别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针对继承公证存在的问题,笔者特对公证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防止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制造伪证。

  在继承公正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当事人作伪证来违规继承,这需要公证员细致核实,与户籍所在派出所积极联系,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2、防止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

  例如,当事人为了非法侵占财产,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取得了公证书。在该例中,公证员即使进行全面调查也很难发现破绽,这给公证工作带了了一定的风险,如果出现纠纷,那么公证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继承公证中义务较为繁琐,有大量需要公证人员告知的内容和事项。如果当事人未得到认真的告知或未能听懂,则有可能出现一定的纠纷。在实际工作中,公证人员应尽力避免此类纠纷,尽好告知义务。

  针对继承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难点,为了能更有效地开展继承公证工作,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公证人员的权益,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且有效的措施。笔者结合自身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诚信体系,完善核查制度。

  诚信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准则,建立诚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且重要的环节。创建例如诚信档案,迫使当事人不敢提供虚假信息。另外,从公证机构考虑,公证机构还必须完善核查制度,有效判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2、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立法。

  法律法规是保障继承公证合法有效最有力的武器。近些年,公证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使得公证工作越来越规范,而且出具结果更加可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地方。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公证人员的核实取证权,使得核实取证在法律上得到切实保障。其次,加强对作假证行为的惩处力度。目前由于法律盲点,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中作伪证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无形中减少了当事人作伪证的成本。最后,对公证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综合能力,切实做好各项公证工作。

  3、提高取证水平,善用现代科技。

  现代公证人员不仅可以通过笔录等传统方式进行记录,同时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工具来进行佐证,使证据更加有力。另外,可以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和证物进行网上管理,一方面方便当事人办理,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公证人员的工作量,让案件一目了然,置于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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