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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0 ℃

  导读:被继承人对死后财产的继承没有交代,应当怎么办?

  继承法规定的三种继承方式——法 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嘱扶养协议,其顺序为遗嘱扶养协议首先适用,其次遗嘱继承,而法定继承最后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遗嘱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执行协 议;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有遗嘱的应执行遗嘱;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才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于下述情况: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的;

   遗嘱扶养协议是遗嘱人生前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扭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退赠人死后接受其约定遗产的协议。被继承人用遗嘱方式转移财产纳,不 但包括遗嘱继承,还包括遗嘱。被继承人死后,只有未留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者其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或立下的遗嘱被确认为无效的,其遗产才适用 法定继承。

  (2)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产分割以 前.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入表示放弃受遗赠的.其所放弃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其他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对其按遗嘱应继 承的那部分财产不能适用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协议,接受约定的遗产;但如果受遗赠人履行了对死者的生养死葬义务后,却又表示放弃受遗 产的,其所放弃受遗赠的遗产部分,也应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4种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一,不沦该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对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领受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消灭,因而就不能继承和接受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人、受

  遗赠人只要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着,即使在实际分割遗产时已死亡,也应依照遗嘱分给他或其继承人遗嘱指定的遗产。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遗嘱。例如: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继承法的规 定,这份遗嘱就属无效。遗嘱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整个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是指遗嘱中某个部分没有法律效力,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没有法律效力部分的遗嘱所涉及的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6)遗嘱末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虽然立有遗嘱,但还有部分遗产在其遗嘱中并不作处理。则该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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