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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遭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11-03 06:03:52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016 ℃

    近年来,家暴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出台了专门的反家暴法。许多遭受家暴的人也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起诉离婚等保护自己。但是由于取证困难,往往出现起诉要求被驳回的情况。

女子称遭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
    近日小丽便因为证据不足,离婚请求被驳回。据了解,两年之前,小丽与自己丈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见面之后互有好感,又都急于结婚。两人经过短时间相处便结婚了。由于决定比较草率,两人根本没有深入的了解,结婚后,两人矛盾不断,一开始还是冷战或吵架,到后来逐渐演变成丈夫对小丽的拳打脚踢。小丽感到很失望,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但是在去年,小丽怀孕了,家里都很高兴,很期待孩子的到来,其丈夫在小丽刚刚怀孕时也承诺一定会改正,不再对她施暴。小丽也认为丈夫会因为孩子的到来而改变,家庭会变得温暖。但是好景不长,丈夫再次由于小事对其多次施暴,而后来因为流产失去孩子,使得丈夫施暴成为了常态。终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小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离婚。
    在庭上,小丽陈述了离婚的理由,由于家暴,双方长期分居已经构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该准许离婚。而其丈夫则表示愿意悔改,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冷战。
    但是由于小丽并没有提出进一步证据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所以对小丽来说还是不利的。
    沪律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夫妻起诉离婚必须证明感情破裂,而家暴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但是在平时生活中遇到家暴,一定要让其他人知道,比如找居委会协调,必要时报警,这些都将是家暴的有力证据。如果仅仅口头证明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重点是小丽口述的家暴能否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显然,这种口述事实是不能证明的。法官也最终认定小丽所陈述家暴,只是口述没有证据,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感情未完全破裂。所以驳回小丽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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