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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中毒品的数量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2015-11-19 07:19: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169 ℃

刑法规定,制造毒品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那么什么状态下的毒品可以被认定为已制造的毒品数量并据以定罪呢?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制造的毒品包括两点:

第一,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

第二,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

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废液废料中都有可能检出毒品成分。废液废料是指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提纯)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故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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