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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在《反家庭暴力法》执行第一天状告妻子实施家暴
发布时间:2016-03-02 17:02: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61 ℃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过去被认为是“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家庭暴力,如今首次被纳入了法律的范围内。《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一天,一位丈夫状告他的妻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成为沪上首例立案的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案件。

上海男子在《反家庭暴力法》执行第一天状告妻子实施家暴

居住在上海浦东的马先生与沈女士结婚已经三年了,育有一个孩子。然而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一天,马先生就来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立案法官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妻子经常暴力虐待他为由,要求离婚。

诉状中,马先生详细陈述了他起诉的理由。据称,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存在一些意见分歧,沈女士不仅歧视他,使他的人格遭受侮辱,还进行暴力虐待,致使他胳膊被打脱位、关节挫伤,被迫到医院检查治疗。除此之外,沈女士还过分干预和控制他的经济和日常活动,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和生活。

鉴于此,马先生认为双方情感已经破裂,难以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要求法院判处他与沈女士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孩子的抚养权归马先生自己,沈女士定期支付抚养教育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沈女士返还从自己处索取的房产。

案件受到了最高法院、上海高院的高度重视,浦东法院立案一庭根据相关规定,经绿色通道优先接待,按立案登记制要求即予立案,并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交金桥法庭及时审理。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实施家暴绝大多数的案例都是男性针对女性,占案件总数的89%。针对男性的暴力偶有发生,仅占0.74%。随着《反家暴法》从3月1日起实施,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公安、司法机关可通过运用“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真正对施暴者起到威慑作用,有效抑制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继续升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本案中,马先生不堪忍受歧视和虐待,可出示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处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马先生也可向法院递交人身保护令,寻求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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