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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 慈母“投资”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6-10-03 06:03:1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21 ℃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一首《游子吟》讲出了天下母亲对子女的爱。最近吴女士为了让自己的儿子生活改善一些,将自己资金借给儿子,让他进行投资,谁想儿子和儿媳闹矛盾时,害怕离婚的吴女士到法院咨询,得到的结论是:自己借给儿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异 慈母“投资”为夫妻共同债务

事情的发展是这样的,前一段时间,吴女士发现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在闹矛盾,就想到了最近几年借给儿子一些钱,让他进行投资,以求生活质量提高一些,如果二人离婚的话,这笔钱应该算谁的呢?而且,因为借钱的对象是自己的儿子,所以也没有什么欠条等可以证明债务,只有QQ上面的聊天记录。于是,吴女士就到法院进行咨询,法院解释到,吴女士借款给其儿子后,其儿子将所借款项投资公司,投资款应视为儿子儿媳夫妻共同财产。QQ聊天记录若可以和其他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QQ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看待的。也就是说,吴女士借钱给儿子进行投资,那么,这笔钱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上海离婚律师感叹:都知道母爱是伟大的,母亲借钱给儿子的事例也有很多,但是,对于已婚的儿女来说,这笔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就是说,并不是大部分人所认为的,借给谁就是谁的,这是一个误区。本案中吴女士就是有这样的一个误区,到法院咨询得到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父母对儿女的爱,天地可鉴。所以,作为子女一定要好好的善待自己的父母。夫妻也应当好好处理双方的关系,一个家庭要用爱来灌溉,家庭和睦是所有人的心愿,要为了这个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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