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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洪水先救母亲,妻子却因此离他而去
发布时间:2016-08-01 06:01:13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49 ℃

“我和你妈同时掉到水里应该先救谁”这是个难倒千万男人的问题。但在2016年的邢台洪灾中,这个问题却摆在了大贤村村民高丰收的面前,他选择在洪水来时他先救了母亲。自己的的妻子因此带着子女离家出走。

老婆和妈掉水里,先救谁

7月20日,邢台暴雨导致洪灾,这次的洪灾给大贤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大贤村的村民高丰收在那一晚同时“失去”了自己再婚的妻子,4岁的女儿和2岁的儿子,而他们并没有死,只是选择了离开。19日晚上9点,在邢台市贴完壁纸刚收工的高丰收回到自己的小面包车里,打开微信,看到朋友转发的邢台暴雨。这天下午2点,邢台市气象台的暴雨预警从前一天的蓝色连升3级成红色。高丰收知道这一消息之后,立马往村里赶,他在路上盘算,把车直接开到西边的母亲家,万一洪水来了,他接了母亲,往东边大路走,刚好能接到父亲和妻儿。可是上天却给他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车开到母亲家的巷口,他就窝在车里等待,三个小时过去了,洪水没有来。于是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了自己的家中。20日凌晨1点50分,惊恐的妻子隐约听到远处的广播:“发洪水了!”张晓燕摇醒高丰收。但是高丰收已经失去了判断,只穿着一条裤衩往母亲家跑,感谢老天的垂怜,高丰收将自己的母亲背到了房顶。这时的高丰收想到了自己的老婆和孩子,当他摸回去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老婆和孩子在房顶,但是妻子却不再说话。迁往离大贤村十里地的安置点的第二天,高丰收回村里探查情况,妻子就趁这个间隙,拿着家里仅有的2000块钱,带着儿女离开了。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而第二十一条规定详细指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在本案中,高丰收在洪水突然到来的情况下选择了救人,先救了自己的母亲,并没有违反现行的相关法律。同时,也希望高丰收的妻子能够加以理解,不因此次事件而导致夫妻闹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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