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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前要了解三种制度五种形式
发布时间:2017-07-09 01: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6 ℃

  摘要: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订立遗嘱前要了解以下三种制度和五种形式。

  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订立遗嘱前要了解以下三种制度和五种形式。

  一、三种制度

  在我国《继承法》中,关于如何将死者生前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规定了三种制度,分别为:

  法定继承:即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遗嘱继承:即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继承遗产。

  遗赠继承:即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

  二、五种形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以上三种遗嘱形式均要求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见证人也要在遗嘱上签字。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要将录音带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录音遗嘱要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设立口头遗嘱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都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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