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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是由遗嘱执行人的任务所决定的。我国继承法上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遗嘱人完成其任务的需要来看,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有以下几项:   ①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②明确遗嘱人以遗嘱方式所加以处分的遗产范围、价值,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③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④清偿债务。   ⑤按照遗嘱...
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和分类
  导读: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
作为被继承人应当知道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有效的遗嘱需满足这些条件   一、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时候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而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
遗嘱并没有父亲的签名,只有指印这份遗嘱有法律效应吗?
   网友问:邢台的王先生说,他的父亲去世了,在处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上面写明父亲的一切财产归其姐所有,但遗嘱并没有父亲的签名,只有他的指印。他想问一下这份遗嘱有法律效应吗?   王和律师答: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王先生所说的遗嘱没有父亲的亲笔签名,只有手印,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如果没有其他...
如何认定多份遗嘱的效力
  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在其死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处分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各份遗嘱的效...
怎么立的遗嘱在法律上有效
怎么立的遗嘱在法律上有效    遗嘱在法律上分三类,其一是自书遗嘱,其二是代书遗嘱,其三是口头遗嘱。    一般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在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证明才有效,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立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由书立遗嘱的人自己书写并签署名称,因此打印后签署名字的遗嘱会被确认为无效。    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代书,并由遗嘱人签名并由代书...
有亲笔签名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李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
“遗嘱”是电邮被判决无效 
半岛都市报12月18日讯(见习记者 王悦) 市南区的吴老先生去世后,小儿子拿着一份电子邮件的复印件称是遗嘱,但大儿子对此不予认可。近日,法院判决,该电子邮件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了解,吴老先生生前习惯用电脑写东西。10月份吴老先生去世不久,小儿子拿出了一份电子邮件复印件,称这是父亲生前写的遗嘱,去世后房产全部由他继承。大儿子对此坚决反对,怀疑这封电子邮件是伪造的。两人为此闹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
自书遗嘱的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哪个遗嘱有效
  问:李某个人有一套住房,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李某在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准备去世后将该房留给儿子,后因女儿生活比较困难,李某在临去世前自书了一份遗嘱,指定女儿为房产受益人。李某去世后,两个子女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李小姐问: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哪个有效?   天泽公证处解答:   公证遗嘱有效。立遗嘱可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与公证遗...
打印件不具自书遗嘱效力
  遗产引纠纷   李富与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1991年3月30日,李富与伍芳再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购买了原万盛区某房屋一套(产权人是李富)共同居住。   2005年3月24日,李成单方表示:从2005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断绝一切关系,并出具了一份“解除关系书”。   2011年2月15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赠言》,载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重庆万盛经开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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