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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遗赠协议的格式
  遗赠协议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
六旬老人将义女告上法庭 被判解除20多年前遗赠
  湖北襄阳市南漳县六旬老人身患残疾,20多年前与义女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后,遂将房产交与义婿,随着老人年老体弱倍受冷落。9月3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义女腾退老人房产。   襄阳市南漳县长坪镇阳太坪村2组村民贾某,早年前年因支气管炎导致言语残疾,经与家族人商议,与义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贾某将房产和家具交付给义婿,由义女夫妇对其尽赡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而老人百年后房产归义女夫妇所...
遗赠协议范文2013
  导读: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怎么写?可以参考下面沪律网继承法编辑整理的遗赠协议范文。   遗赠协议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
遗嘱见证格式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
烟台不少年轻白领提早留遗嘱 
本报讯 职场年轻白领写遗书,提起这个社会现象,你肯定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你会觉得这是多此一举;也许你会认为这是明智选择;也许你还会认为这是一种病态表现……昨日,记者从烟台市公证处了解到,近两年烟台市的年轻白领去做遗产公证的也大有人在。这究竟是压力过大的消极表现,还是对疾病和死亡的正视?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调查 年轻白领定立遗嘱大有人在 今年36岁的王先生是烟台市某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看着他称心的工作和...
盲、聋、哑人等怎样订立遗嘱?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写下遗嘱,处分自己遗留的财产,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这项权利不因公民是聋、哑或盲人而受到限制或被剥夺。我国法律一贯待别强调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遗嘱能力的确认和保护当然也不例外。不识字的又聋又哑的人要想立遗嘱,法律规定他可以请人代书。即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亦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书人、其他...
死者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处分自己房产的遗嘱时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执行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民设立遗嘱后有权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变更,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案情   小陈的爷爷和奶奶生前共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由于小陈的奶奶去世早,家里的孩子都是由爷爷一手抚养长大。2006年7月,小陈的爷爷和小陈因拆迁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为小陈的爷爷和小陈两个人。2007年9月小陈的爷爷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陈与两个姑姑就爷爷所留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起了争执。小陈拿出了爷爷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上爷爷明确将二分之一房产赠与小陈。而两个姑姑则认为小陈爷爷自2005...
遗嘱订立的方法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
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法律效力最高?
  被继承人王某于1957年与前妻结婚,二人没有生育子女。1981年,前妻因病去世。王某与本案的原告汪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6月,王某身患重病,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及全部财产留给汪某。后来,王某经医院治疗并在汪某照料下,逐渐好转并康复。2012年初,王某再次生病住院,2013年3月去世。王某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由汪某居住使用。2013年4月,本案被告王某的侄子提出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要求汪某搬出房屋,此后不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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