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分割的法律效力,各国继承法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其一是转移主义,即以遗产分割为一种交换,各继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的应有部分,而取得分配给自己的财产的单独所有权。其二是宣告主义,又称溯及主义,认为因遗产分割而分配给继承人的财产,视为自继承开始业已归属于各继承人单独所有,遗产分割只是宣告既有的状态,依此遗产分割有宣告的效力或认定的效力。
我国法上未明确规定遗产分割的效力,多数人主张...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这是发挥遗产实际效用的原则,即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的实际效用,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的最佳实际效用为准进行分割。
《继承法执行意见》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
王XX的舅舅李XX80岁,于2009年11月去世,其姥爷、姥姥均先于舅舅死亡,且舅舅一生未婚无子女,只有母亲一个亲姐姐,但母亲也先于舅舅死亡。舅舅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请问,王XX是否可以作为母亲的代位继承人继承舅舅所留房屋遗产?
解答:
不能继承。理由与依据如下:
1、《继承法》规定,死者无遗嘱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因被继承人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先于其死亡,故没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要使遗产的分割继公平合理、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均份额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
案情:
原告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李某离婚时,天山区人民法院以(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将以单亮名义开户用家庭收入购买的股票51673.41元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可另案处理。我现要求除给被告单利6673.41元外,我应分得15000元的股票。
被告李某、单利辩称:我们未对股票分割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单亮辩称:(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说股票是家...
卢某与薛某婚后生有一女。两年后,二人离婚。薛某曾继承其父母房屋3间、存款6000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薛某一分钱都没给妻子卢某。女儿随母卢某生活。离婚不久,薛某因车祸身亡,卢某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薛某的姐姐认为其弟弟的遗产应由她继承,这合理吗?
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分析说明〕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
按《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章先生母亲在生育章先生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过一个女孩,后因离婚女孩归男方抚养,未与其母亲及章先生共同生活过
章先生母亲在生育章先生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过一个女孩,后因离婚女孩归男方抚养,未与其母亲及章先生共同生活过,也可以说章先生根本就未见过那个姐姐。现在问题是,那个姐姐现在去世了,未留有遗瞩,姐姐生前一直处于单身,父母现均已死亡。章先生想继承其姐姐的房产,章先生首先去了公证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