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对策
  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身心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望,其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策之一,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
什么情况下探望权可依法请求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离异父母可直接“探视”成年子女
  张生与前妻于2007年离婚,儿子当时还小,判给前妻,后前妻将孩子带回湖北老家抚养。   这些年来,由于前妻的阻扰,张生一直无法与儿子见面。最近得知儿子到梅县打工了,张生想相见,但前妻不肯给联系方式。   请问这事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时被判于一方,另一方除因特殊原因外,应享有探视的权利,且负责监护子女一方应提供便利。但是,这些法规是针对未成...
姥爷是否有探望权?
  【案情】   儿子还未满两周岁,焦某和李某就因感情不和而闹到了法庭要求离婚。庭审中焦某坚决不同意抚养儿子,李某同意抚养且不让焦某承担抚育费。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焦某有权在每月的一日探望儿子。判决生效后,焦某南下打工,三年未回家,致使焦某之父老焦也无法看到外孙。因老焦十分思念唯一的外孙,在探望屡次遭到李某拒绝后便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外孙。   【分歧...
放弃探望权后请求恢复
  本文案例分析关于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后,能否要求恢复?对双方协议约定探望权的效力如何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徐某和张某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否对探望权进行有效约定。在此有必要对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和探望权的性质进行必要阐述。   【案情】   原告徐某(男)与被告张某(女)在2006年阴历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与2009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张某带领抚养孩子...
探视权的含义
  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
探望女儿遭拒绝法院支持探望权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02年2月生育一女叫李娜。2004年11月,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李娜随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负担女儿生 活费1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女儿的医疗费。教育费由李某负担。离婚后,李某一度协助王某探望女儿,近来,王某、李某为探望女儿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其应当享受探望女儿的权利予以明确,即每月探望女儿二次,于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李某家中接女儿回家,...
什么是探望权
什么是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不直接抚...
新婚姻法规定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