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二、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来往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和驻港澳领馆为其本...
人民日报海外版编辑部: 我是贵报的忠实读者,一段时间以来,在《读者园地》版上连续刊登的“我国对华人华侨有关政策问答”栏目,对我们海外侨胞帮助很大,受益匪浅,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有一问题敬请答复为盼: 我有一个朋友系中国公民,女性,持有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本,数年前,她与一位外籍华人在侨居国结婚,目前双方因性格不合,提出自愿协议离婚。女方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她想了解一下:...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都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的,如果双方对离婚及、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
民政部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83年12月9日 民〔1983〕民133号上海市民政局:1983年10月28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 部同意,答复如下: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 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 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
人民法院受理那几类涉外离婚案件
1.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国内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沪律网
办理复婚登记按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一、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程序
(1)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机关
广东省出具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关系的《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机关的划分:
涉外国人、外籍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原来是在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的,分别由原登记的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出具;原来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在一律由地级市级涉外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