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则 第1条 公证事务,由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办理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应设公证处;必要时,并得于管辖区域内适当处所设公证分处。 民间之公证人应于所属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辖区域内,司法院指定之地设事务所。
第2条 公证人因当事人或其它关系人之请求,就法律行为及其它关于私权之事实,有作成公证书或 对于私文书予以认证之权限。 公证人对于下列文书,亦得因当事人或其它关系人之请求予...
涉外是解除涉外而引发的诉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在国外办理。对于在国内办理,一方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诉讼,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要复杂的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故涉外婚姻关系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为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或者缔结婚姻的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或者离婚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涉外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离婚后具有复杂性,本...
一、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我国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
当被告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为妥?笔者认为,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
一、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我国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
对双方都在外国取得居留权,并常住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因离婚的案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国家往往以华侨系中国籍公民,以国籍为由,或者以原来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为由,不予以处理。考虑到广大海外华侨的利益,我国法院仍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
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双方应该同时回国到原婚姻登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回国或者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
一、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
1. 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 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请书。 3. 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 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 呈请人及答辩...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回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任何一方最后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当事人回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