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1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透视上海涉外婚姻的结婚与离婚
  作为远东重要国际都会的上海,外籍人士在沪人数不断增加。根据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数字,在沪工作的外国人数已达19239人,再加上商务停留及其他原因驻沪的外国人,目前在沪外国人数在十万左右。目前,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的人数占据前十位的分别是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德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英国。从就业人数比例看,日本占33.3%,美国占11.7%,韩国和新加坡分别占8.8%和8.1%。随着在沪外...
涉外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一、涉外离婚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
涉外离婚要如何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呢?
  一、抚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首先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其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
涉外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是与非
  近年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跨国离婚案件不在少数,其中关于“跨国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亦是审判实践的难题。   几经变更的抚养权   小祥是美国人保罗和阿秀的婚生子。小祥8岁时保罗和阿秀协议离婚,根据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小祥由保罗抚养,双方未约定抚养费。   5年后,阿秀以保罗脾气暴躁、经常虐待小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祥随自己生活,保罗按月支付抚养费。法...
国外离婚判决在国内有效吗?
  王女士的前夫俞某经营着一家电器公司。2012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俞某向马某借款50万元,约定在一周后归还。可马某几经催讨,无果。   去年3月,马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归还借款。俞某败诉。今年6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立即对俞某个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封了他名下一套房产。   根据浙江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扣。法官在向民政部门核实双方的婚姻...
华侨如何离婚?
  【问题提示】   1、哪些人可以称之为华侨?   2、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   3、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有什么条件?   4、外国法院的裁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应当通过什么渠道?   5、我国是否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   【案例1】日本侨民的离婚   李韬(男)与丁洁(女)同就读于某外国语学院日语系。大一刚开学,李韬对丁洁一见钟情,随即发动了爱情攻势,而丁洁对李韬并无好感...
涉外离婚手续在哪里办
  涉外结婚越来越多,由于思想文化等差异,离婚也不少。关于涉外离婚手续在哪里办、如何处理涉外离婚问题、哪些情况不能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等等问题,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   涉外离婚手续在哪里办?   1、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
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离婚处理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事宜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事宜,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   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
涉外离婚证据
  在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